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
一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,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如下:
一般情节: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情节严重: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二、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公通字[2010]40号),以下情形属于“情节严重”:
- 抽头渔利数额: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。
- 赌资数额: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。
- 参赌人数:累计达到120人以上。
- 违法所得: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。
- 利润分成: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,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。
- 招募代理: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,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。
- 招揽未成年人: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。
- 其他严重情形:如多次开设赌场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。
三、量刑起点与基准刑
- 一般情节:
量刑起点: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基准刑:根据赌资数额、参赌人数、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。例如,每增加2万元赌资,增加一个月刑期。 - 情节严重:
量刑起点: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基准刑: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。例如,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的,每增加1万元,增加一个月刑期。
四、从重处罚的情形
以下情形可以从重处罚,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:
- 身份特殊: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,或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赌。
- 涉及未成年人:组织、招揽、雇佣未成年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,或组织、胁迫、引诱、教唆、容留未成年人参与赌博。
- 暴力手段: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赌博或者结算赌资,尚不构成其他犯罪。
- 严重后果:因开设赌场活动致1人以上死亡、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,或者引发其他严重后果,尚不构成其他犯罪。
- 前科劣迹:曾因涉赌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。
- 黑恶势力:黑恶势力实施的开设赌场行为。
- 其他情形: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。
五、罚金的适用
根据《刑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罚金的适用标准如下:
一般情节: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,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情节严重: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,一般并处罚金不低于五万元。
六、杭州刑事律师宋冬健建议
- 充分准备证据:辩护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,证明其行为未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标准,例如赌资数额、参赌人数等。
- 争取从轻处罚:如果当事人有自首、立功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律师应积极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- 关注司法解释:律师应密切关注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,确保辩护工作符合最新法律要求。
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且严格,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,精准把握法律适用,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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